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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新民与佘安定等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民,佘安定,林宽娃,吴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州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民,男。被执行人佘安定,男。被执行人林宽娃,男。被执行人吴冠军,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三被执行人各支付申请人343.33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500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丹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