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七民初字第2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海明与盖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明,盖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七民初字第20533号原告刘海明,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现住城关区。被告盖磊,男,汉族,1992年出生,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何晓华,系盖磊母亲。原告刘海明诉被告盖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刘海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刘海明承担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范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