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七民初字第2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海明与盖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明,盖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七民初字第20533号原告刘海明,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现住城关区。被告盖磊,男,汉族,1992年出生,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何晓华,系盖磊母亲。原告刘海明诉被告盖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刘海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刘海明承担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范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