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马菊和申请执行王成彬、卓玉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602号马菊和诉王成彬、卓玉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新都民初字第258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菊和于2014年9月18日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4)新都民初字第258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远志审 判 员 宋志林代理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