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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172号原告高某,女,汉族。被告黄某,男,汉族。原告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