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民申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杨文学与许丽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文学,许丽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申字第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文学。委托代理人洪钟哲。委托代理人周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丽华。委托代理人张鹏。再审申请人杨文学因与被申请人许丽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3)爱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牡民终字第281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文学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认定许丽华的腿伤是由申请人造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许丽华的左腿具有陈旧性疾病,其用右腿踢人,左腿支撑不能,导致骨折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与我无关;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许丽华先用腿踢我,我是正当防卫,不属侵权行为,不应负主要责任。综上,请求依法再审。许丽华提交意见称:我是拉架不是侵权,本案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说法;杨文学认为我有陈旧性疾病没有证据证实,这个事实不存在,原两审认定责任适当。本院认为:杨文学申请称许丽华左腿具有陈旧性疾病,骨折与其无关,是许丽华自身原因造成。针对申请再审事由,杨文学未提供证据证实。杨文学在XX分局询问中自认:“许丽华用右腿踢我,我左手手心向外很自然的挡了许丽华的右腿一下,直接把许丽华的右腿反手抄住,我松开手后,许丽华就直接倒在地上”,结合本案其他相关证据,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许丽华的损害结果与杨文学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确定杨文学负6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案经审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杨文学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文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仲斌审判员 单宇生审判员 王维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