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忠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新疆方夏资产评估事务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忠,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新疆方夏资产评估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忠,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代理人:罗瑶,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嘉慧,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圣杰,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玉梅,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住乌鲁木齐市。原审第三人:新疆方夏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钱亦工,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忠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米东区征收办)、原审第三人新疆方夏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夏评估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再审申请称,方夏评估公司是米东区征收办自己选定的评估机构,其对方夏评估公司是否具备评估资质已进行过核实,方夏评估公司具备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估的资质,且方夏评估公司只是对砂场停产停业损失及设备设施进行价值评估,未涉及矿产权评估。米东区征收办在认可方夏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的情形下所签定的补偿协议是有效的,其无权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该补偿协议。综上,请求予以再审。本院认为,张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力代理审判员 张红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