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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姜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性,59岁,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姜某甲,女性,37岁,地址九台市。上列当事人因继承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九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姜某乙所有的房屋,位于九台市,建筑面积117平方米,过户至于某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