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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刘浩生诉杨文珍、杨飞燕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浩生,杨文珍,杨飞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108号原告刘浩生,男,194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文珍,男,194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飞燕,女,1964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浩生与被告杨文珍、杨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浩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浩生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浩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刘浩生负担。审判员  杨小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苏卫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