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刘浩生诉杨文珍、杨飞燕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浩生,杨文珍,杨飞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108号原告刘浩生,男,194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文珍,男,194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飞燕,女,1964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浩生与被告杨文珍、杨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浩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浩生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浩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刘浩生负担。审判员 杨小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苏卫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