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逆风飞扬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逆风飞扬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松(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110884059。被告武汉逆风飞扬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黄孝河路49号圆梦圆国际广场1-C座28层6号。法定代表人方思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褚丹。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逆风飞扬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丰敏审 判 员  许颖越人民陪审员  于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