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方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21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原中国邮政速递公司员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在本市江岸区黄浦大街东宫小区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发生纠纷,被告人方某持U型锁将被害人陈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方某主动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方某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人民币5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陈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方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该款项已给付。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某自愿放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方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湖北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门诊病历;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二七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接警经过、接处警信息表;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及辩解、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方某主动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方某及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能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波代理审判员 马 鑫人民陪审员 江 瑞 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杜高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