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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吴茂财与曹振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茂财,曹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城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吴茂财被申请执行人曹振华上列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莱城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本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行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向、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款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刘文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亓增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