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朱学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湖吴康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7566.26元。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进一步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4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巍代理审判员 韩旭康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