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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中法民开终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班志勇与孙来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班志勇,孙来民,谷植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开终字第00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班志勇,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善卿,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来民,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文堂,濮阳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谷植胜,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班志勇因与被上诉人孙来民,原审被告谷植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5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班志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善卿,被上诉人孙来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文堂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谷植胜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豫JUA7**小型轿车车损总价值70311.27元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57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东亚审判员  张慧勇审判员  李光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