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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何德琼与邓华,李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琼,邓华,李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808号原告何德琼,女,汉族。被告邓华,男,汉族。被告李永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琼诉被告邓华、李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德琼于2015年2月9日以二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华、李永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德琼自愿撤回对被告邓华、李永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何德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