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牛麟与刘彦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麟,刘彦铖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58-1号原告牛麟,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被告刘彦铖,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麟诉被告刘彦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彦诚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为此,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牛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彦诚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军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罗悠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