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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一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周政通诉常社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政通,常社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一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周政通,男,汉族,1969年生,住伊川县城关镇。被告:常社松,男,汉族,1963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委托代理人:王普成,伊川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周政通诉被告常社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政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政通撤回起诉。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天全人民陪审员  杨秀芳人民陪审员  周全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任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