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一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周政通诉常社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政通,常社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一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周政通,男,汉族,1969年生,住伊川县城关镇。被告:常社松,男,汉族,1963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委托代理人:王普成,伊川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周政通诉被告常社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政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政通撤回起诉。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天全人民陪审员 杨秀芳人民陪审员 周全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任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