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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行终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鑫精工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鑫精工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王开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高行终字第1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鑫精工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向泽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达,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启首,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曹铭书,该委员会审查员。原审第三人王开来。上诉人深圳市华鑫精工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鑫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7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鑫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华鑫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华鑫精工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深圳市华鑫精工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深圳市华鑫精工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辉代理审判员  石必胜代理审判员  陶 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皓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