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执字第0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执字第00144-1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住天门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天门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华审判员 XX红审判员 宋治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文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