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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执字第0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执字第00144-1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住天门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天门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华审判员  XX红审判员  宋治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文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