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民二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景华、李军与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华,李军,胡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二初字第1008号原告王景华。委托代理人宋晔,天津法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亮,天津法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第三人胡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华与被告李军、第三人胡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今后互无纠葛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784元,减半收取892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祝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魏雅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