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邢楠与山西佳禾磊兴贸易有限公司、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楠,山西佳禾磊兴贸易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邢楠,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孙鹏,山西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佳禾磊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2号一层。法定代表人王磊,职务不详。被告王磊,佳禾磊兴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楠与被告佳禾磊兴贸易有限公司、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楠以情况变化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邢楠负担。审判员 田 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思艺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