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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邢楠与山西佳禾磊兴贸易有限公司、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楠,山西佳禾磊兴贸易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邢楠,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孙鹏,山西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佳禾磊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2号一层。法定代表人王磊,职务不详。被告王磊,佳禾磊兴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楠与被告佳禾磊兴贸易有限公司、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楠以情况变化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邢楠负担。审判员 田 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思艺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