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周小静诉张开启、第三人遵义冠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静,张开启,遵义冠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707号原告周小静,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张开启,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第三人遵义冠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广州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静诉被告张开启、第三人遵义冠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静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小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静撤回起诉。审判员 任晓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袁俊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