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安徽英莱达农资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与刘亚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英莱达农资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刘亚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695号原告:安徽英莱达农资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燕萍,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翔,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亚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英莱达农资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亚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英莱达农资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英莱达农资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刘亚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9元,减半收取684.5元,保全费620元,共1304.5元,由原告安徽英莱达农资连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立新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人民陪审员 刘光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