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初字第0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春玲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玲,金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01987号原告杨春玲,女,1977年2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宁,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伟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玲诉被告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春玲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严明审 判 员 朱炳欣陪 审 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连东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