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温岭市万兴电机厂、管海斌与管海斌、余拥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万兴电机厂,管海斌,余拥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470号原告:温岭市万兴电机厂,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潘郎南新街。法定代表人:傅惠德,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世敏,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海斌。被告:余拥军,曾用名余蓉君。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温岭市万兴电机厂诉被告管海斌、余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岭市万兴电机厂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万兴电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温岭市万兴电机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翔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林晓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