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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杭州红剑纸业有限公司、黄赟飞与黄赟飞、李苏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红剑纸业有限公司,黄赟飞,李苏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杭州红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农场。法定代表人孙国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人)王水明,员工。被告黄赟飞。被告李苏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妗华市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11楼。代表人楚军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红剑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赟飞、李苏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红剑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红剑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红剑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元,由原告杭州红剑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惠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