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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林松与孙晓梅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松,孙晓梅,鞍山创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185号原告:刘林松,男,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孙晓梅,女,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鞍山创大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松诉被告孙晓梅、鞍山创大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林松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松撤回对被告孙晓梅、鞍山创大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张宁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穆广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