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桐商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胡浩翔与蒋应富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浩翔,蒋应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桐商初字第1341号原告:胡浩翔。被告:蒋应富。原告胡浩翔与被告蒋应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浩翔于2014年11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始,被告以各种理由陆续向原告借款,截止2014年2月21日,经双方结算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蒋应富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借��期限、利息等均无约定。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借款现金170000元。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应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浩翔借款本金17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蒋应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孙欢杰人民陪审员 袁煜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倪凯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