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合肥瑞特利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与双钱集团(安徽)回力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瑞特利称重系统有限公司,双钱集团(安徽)回力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19-2号原告:合肥瑞特利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常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先三,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钱集团(安徽)回力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陈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1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合肥瑞特利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以双钱集团(安徽)回力轮胎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给付货款为由,申请解除对双钱集团(安徽)回力轮胎有限公司618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双钱集团(安徽)回力轮胎有限公司618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马继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丁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