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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合肥瑞特利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与双钱集团(安徽)回力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瑞特利称重系统有限公司,双钱集团(安徽)回力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19-2号原告:合肥瑞特利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常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先三,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钱集团(安徽)回力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陈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1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合肥瑞特利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以双钱集团(安徽)回力轮胎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给付货款为由,申请解除对双钱集团(安徽)回力轮胎有限公司618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双钱集团(安徽)回力轮胎有限公司618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马继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丁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