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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海玲与孙祥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号原告刘海玲。被告孙祥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玲与被告孙祥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海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刘海玲负担。审判员  朱春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