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景忠华与四川京川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忠华,四川京川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79号原告:景忠华,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争胜乡。委托代理人:高大勇,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四川京川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其,该公司董事长。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刘勇,该公司职员。本案在审理原告景忠华与被告四川京川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景忠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忠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2元,由景忠华负担。审判员 张明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