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恢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被执行人:黎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499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标的额: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16640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邓春荣审判员刘文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 凌 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