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襄法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清罗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罗,闫会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襄法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李清罗,女,1956年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闫会枝,女,1966年04月0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闫会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闫会枝和其丈夫桂国红在襄城县千田家园小区有房产一处(房产位于千田小区第1座2单元7楼702号房、建筑面积140.69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闫会枝和其丈夫桂国红在襄城县千田家园小区房产一处。二、被执行人闫会枝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王志坚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苏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