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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355-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赖秀燕、林木河、陈泽晓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秀燕,林木河,陈泽晓,惠州市润丰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355-357号申请执行人:赖秀燕。申请执行人:林木河。申请执行人:陈泽晓。被执行人:惠州市润丰隆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赖秀燕、林木河、陈泽晓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润丰隆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城劳人仲案字(2014)1198号、1199号、119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分别支付申请执行人赖秀燕、林木河、陈泽晓赔偿款人民币7000元、7500元、10500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惠州市润丰隆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按上述仲裁调解书规定主动支付申请执行人赖秀燕、林木河、陈泽晓赔偿款分别人民币7000元、7500元、10500元,申请执行人赖秀燕、林木河、陈泽晓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城劳人仲案字(2014)1198号、1199号、1196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陈     立     灿审判员 李国生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   蔡   俊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