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康美与天津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美,天津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638号原告康美。被告天津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康美诉被告天津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康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