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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陶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6日经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理臧梅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陶某于2014年7月至8月间,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境内,先后实施盗窃作案三起,共窃得人民币660元及手机一部。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陶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中午,到东海县牛山街道玉带河路李某甲经营的“批发雪糕”商店内,乘无人之机,秘密窃取人民币600元。案发后,涉案赃款已追还被害人。2、被告人陶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下午,到东海县牛山街道玉带河路李某乙经营的“沛广商店”内,乘无人之机,秘密窃取人民币60元。案发后,涉案赃款已追还被害人。3、被告人陶某于2014年8月的一天中午,到东海县牛山街道“那些年烧烤店”员工宿舍内,乘无人之机,秘密窃取王某乙杂牌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陶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归案后,被告人陶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陶某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东海县公安局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人王某甲、陈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陶某的供述与辩解,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私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珍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菲菲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