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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商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扬州市精固链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唐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精固链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大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商初字第00020号原告扬州市精固链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朴席镇工业园规划区。法定代表人顾维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春华。被告江苏大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民营开发区镇句路以东。法定代表人唐浩。原告扬州市精固链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大唐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梁星菊独任审判。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精固链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84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扬州市精固链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梁星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刘 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