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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门峡市惠盛医学检验器材有限公司与门峡市中心血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峡市惠盛医学检验器材有限公司,门峡市中心血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221号原告三门峡市惠盛医学检验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杜迎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阴高松、刘媛媛,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市中心血站,住所地:三门峡市大岭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向东200米。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市惠盛医学检验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中心血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市惠盛医学检验器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三门峡市惠盛医学检验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