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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黎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王某某、李某某、上遥镇上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上遥镇上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黎民初字第461号原告陈某某,男,1945年12月7日生,汉族,黎城县上遥镇上遥村人,现住本村,农民。被告王某某,男,约53岁,汉族,黎城县上遥镇上遥村人,现住本村,农民。被告李某某,男,约53岁,汉族,黎城县上遥镇上遥村人,现住本村,农民。被告上遥镇上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林忠,任该村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上遥镇上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玉虎审判员  杨明伟审判员  张永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