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黎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王某某、李某某、上遥镇上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上遥镇上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黎民初字第461号原告陈某某,男,1945年12月7日生,汉族,黎城县上遥镇上遥村人,现住本村,农民。被告王某某,男,约53岁,汉族,黎城县上遥镇上遥村人,现住本村,农民。被告李某某,男,约53岁,汉族,黎城县上遥镇上遥村人,现住本村,农民。被告上遥镇上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林忠,任该村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上遥镇上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玉虎审判员 杨明伟审判员 张永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