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三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弥勒市天生桥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三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弥勒市天生桥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2820号原告驻马店市三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王瑞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威亚,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驻马店市三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弥勒市天生桥水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三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弥勒市天生桥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三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太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