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陶甲、陶某乙诉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甲,陶某乙,陈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740号原告:陶甲。原告:陶某乙。法定代理人:陶某丙,系原告陶甲、陶某乙之父。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甲、陶某乙诉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甲、陶某乙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甲、陶某乙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甲、陶某乙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陶甲、陶某乙负担。审判员 李文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