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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陶甲、陶某乙诉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甲,陶某乙,陈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740号原告:陶甲。原告:陶某乙。法定代理人:陶某丙,系原告陶甲、陶某乙之父。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甲、陶某乙诉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甲、陶某乙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甲、陶某乙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甲、陶某乙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陶甲、陶某乙负担。审判员  李文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