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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执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谷加军与高才山、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加军,高才山,李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319号申请执行人谷加军。委托代理人林正伟。被执行人高才山。被执行人李红梅。原告谷加军诉被告高才山、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高才山、李红梅偿还原告谷加军借款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逾期后,被告高才山、李红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谷加军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高才山、李红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分期还款,短期内无法执结,暂作程序执结处理。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高才山、李红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分期还款,短期内无法执结,,依法应当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高才山、李红梅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谷加军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苗浴宇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邱 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