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河北正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正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巨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河北正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花,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河北正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申请人河北正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为4020005220326715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出票人山东百维药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7月10日,到期日2015年1月9日,票面金额壹万元,收款人威海诺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正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俊玉审 判 员 祝司聚人民陪审员 姚卫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亚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