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零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零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蒋某某,女,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胡某某,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魏再永、人民陪审员李国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玉玲担任记录。原��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2月原告生育女儿胡某甲。从2012年初开始,被告沉迷于赌博机,在外欠下赌债,未经原告同意,将家里借款购买的挖机转让出去抵债,并偷偷的将原告的首饰拿出去典当。2013年底,被告因外出躲债,连春节都不敢回家。2014年7月10日,被告与原告及女儿到一家餐厅吃饭,因债主追债,而被债主当场带走。从此以后,被告外出躲债至今,原告打被告电话打不通,只能被动等待被告的联系。综上所述,被告沉迷赌博已达两年之久,屡教不改,至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胡某甲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原告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下证据:1、原、被告之间的QQ聊天记录,拟证实被告胡某某长期在外赌博,欠下了很多债务;2、香港金大生珠宝永州店保证单及宏达寄卖行票据各一份,拟证实被告因赌博欠债,将原告以2519元购买的两个黄金吊坠以1680元的价格当给了当铺;3、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实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被告胡某某未到庭,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被告胡某某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辩证,本院对原告蒋某某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1号证据,该证据只能证实聊天记录是网名为“紫色.泡沫”与“爱或不爱”之间的聊天记录,并不能证实该聊天记录属于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2号证据只能证实两个黄金吊坠的购买价与在当铺当掉的价格,并不能证实被告在外赌博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3��证据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09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2010年5月27日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2月2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胡某甲,因原、被告一直在外务工,小孩胡某甲从8个月左右开始至今一直跟随被告父母生活。现原告蒋某某以被告胡某某沉迷赌博,屡教不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胡某甲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蒋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的理由是被告胡某某沉迷赌博两年之久,屡教不改,但原告蒋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实原告的这一主张,故原告提出离婚请求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驳回原告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魏再永人民陪审员  李国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