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柴松杰等与曹自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封执字第213号曹自安:关于柴松杰等与曹自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封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或委托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曹自安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对曹自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附:执行员:张治国联系电话:828****书记员 :杜健伟监督电话:828****收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封丘县支行户名:封丘县人民法院帐号:16-414101040020063-2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封丘法院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误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