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俊科申请执行董建红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科,董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科,男���1982年9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建红,男,1973年8月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驻刑一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董建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建红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金良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陈根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康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