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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初字第4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与四平市名居置业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四平市名居置业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4766号原告:农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段利明。委托代理人:胡立光,吉林胡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长静,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科长。被告:四平市名居置业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居永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四平市名居置业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4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8572.00元。审 判 长  陈明江审 判 员  田旭发人民陪审员  单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