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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唐永岳与陈开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唐永岳,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陈开龙,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唐永岳与被执行人陈开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4)甬仑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开龙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唐永岳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开龙予以司法拘留,故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年2月10日对被执行人陈荣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仑执民字第85号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审 判 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胡杰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