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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刑初字第14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涛,男,1989年3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辩护人蒙学宇,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涛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静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涛及其辩护人蒙学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黄涛于2013年5月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郭家务村石×1家中谎称自己出资帮石×1翻盖房屋,于同年8月7日以盖房款到账需手续费为由骗取石×1人民币50000元;于同年8月23日以拆房子需请客为由骗取石×1人民币5400元,赃款已挥霍。二、被告人黄涛于2013年9月,谎称可以通过在总参任职的大伯帮石×2上北京车牌,以需手续费为名骗取石×2人民币3000元,赃款已挥霍。三、被告人黄涛于2013年8月23日至2013年9月11日,持骗取的石×3北京农商银行储蓄卡,在石×3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取现、刷卡等方式共消费人民币84395元,赃款已挥霍。被告人黄涛于2014年9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不持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黄涛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另有被害人石×3、石×1、石×2的陈述、证人王×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个人客户信息确认、北京农商银行卡复印件、对账单、交易对手信息、账户查询、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光盘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涛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涛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涛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涛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涛退赔被害人石×1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五千四百元;退赔被害人石×2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元;退赔被害人石×3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四千三百九十五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建民人民陪审员  孙艳娥人民陪审员  潘振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宗晓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