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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赐信、王桂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赐信,王桂玲,刘泳平,李新芝,崔忠义,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154号申请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相中。被申请人高赐信。被申请人王桂玲。被申请人刘泳平。被申请人李新芝。被申请人崔忠义。被申请人王萍。申请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因与被申请人高锡信、王桂玲、刘泳平、李新芝、崔忠义、王萍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赐信名下的房产三套,房权证号分别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查封期间为三年,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訾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