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宣某与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07号原告:宣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朱俊。被告:舒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某与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小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宣某撤回对被告舒某的起诉,真实、合法、有效,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许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健 关注公众号“”